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7 17:58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90700640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) 非現行
第 27 條
行政罰之裁處權,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。
前項期間,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。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
後者,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。
前條第二項之情形,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不
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。
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、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,
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。
第 28 條
裁處權時效,因天災、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,停止其
進行。
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
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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